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1.1 本《都汇康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保险 合同成立与生效,2.1 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2.2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 保险单生效日(见释义)的 24 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条 受益人,3.1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3.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3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3.4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3.5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3.6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3.7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8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9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4.1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4.2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 申请,5.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3) 专科医生(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5.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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