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安康万家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3 3. . 投保 范围 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起 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 90天内(含第 第90天)。如果 被 保险人 在等待期内 确诊 本 附加 合同 约定 的特定恶性 肿瘤 、 发生 相的 症状或体征 的,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方退还 本 附加 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1 1 导 致发生 本 附加 合同所 约 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4 4 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我方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特定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仅指原发于气管、支气管及肺,肝脏,胃,结肠、直肠,食道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且仅限于ICD-10编码为C34,C22,C16,C18-C20,C15的恶性肿瘤。但下列疾病不在 保障范围 :(一)原位癌;(二) 原发于其他器官或组织而浸润或转移至气管、支气管及肺,肝脏,胃,结肠、直肠,食道的恶性肿瘤;( 三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特定恶性肿瘤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四、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6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遗传性疾病7 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 8 ;六 、被保险人感染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 9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 生上述第一项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患有 特定 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将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10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其他情 形 导致被保险人患有 特定 恶性肿瘤 的, 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 终止时本附加 合同 的 现金价值。第三章 保险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6.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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