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6.1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会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6.2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6.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6.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6.5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7.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8.1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8.2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第九条 宽限期,9.1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超过约定支付日未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9.2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会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9.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的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足额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当日的 24 时 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效力恢复,10.1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合同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10.2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1) 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2)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3) 本合同期满;(4) 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1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合同;(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2.2 如您在 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12.3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2.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可能 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3.1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13.2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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