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详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2)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3)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保险条款“6.2 效力恢复”办理复效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详见释义)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0 周岁。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详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 全残(详见释义)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 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2.5 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详见释义)。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受益人的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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