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详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3)我们已豁免保险费;(4)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附加险条款“5.2 效力恢复”办理复效的;(5)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年龄以 周岁(详见释义)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50 周岁。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详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第 8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第 9 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2)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的相关疾病或症状就诊,我们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 约定 医院(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第 8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日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第 9 条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日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