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5%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5%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5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本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本合同生效已满6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同本合同1.2.4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百年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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