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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真心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投保保全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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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cu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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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真心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计算。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须合并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3.2)、“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3.4)或 “少儿特定重疾”(详见本条款3.6);(二)因导致“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1)专科医生(见11.2)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每次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需要满足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的限制条件(见表1),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时,还应符合以下约定:(1)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重疾,我们仅按一种轻症重疾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轻症重疾确诊时已符合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及其后轻症重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①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②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主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主合同交费年数)乘以主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主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主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主合同的月交保险费。主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主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附加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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