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保险费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所附主合同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所附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特定情形,所附主合同保险费豁免的,自所附主合同保险费豁免之日起,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一并豁免,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满期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8);3、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理赔保险金,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表其申请领取保险金,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享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所附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红利及利息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所附主合同复效,本附加合同同时复效。所附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复效的程序与要求适用所附主合同“合同效力恢复”条款之约定。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