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 1)认可的、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在主合同上而成立。如投保人同时投保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如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为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所附主合同的投保人系同一人。
第三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0 日为犹豫期(见释义 2),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在下列责任范围内依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记载为准:一、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首次发德华安顾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生或首次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轻症疾病定义”中。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中症疾病定义”中。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第六条第三款“重大疾病定义”中。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必选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4)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合同的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被豁免保险费的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中症疾病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合同的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被豁免保险费的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如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合同的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被豁免保险费的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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