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13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2.3.2.1.1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 恶性肿瘤14 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2.3.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 2.3.1.1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 年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 恶性肿瘤状 态15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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