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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尊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产品说明书.zip

  • 更新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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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第九条宽限期,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若未选择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释义七】 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第十一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 贷款利息【释义八】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贷款,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八十。同时,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自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投 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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