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宽限期,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合同效力恢复,减额交清,保险合同贷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提供贷款垫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 贷款利息8 8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减额交清是指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并以相同的合同条件相应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本合同减额交清。若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小于当时司规定的减额交清后的最低保额,本公司将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适用减额交清。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 ,且 每次贷款 的 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0 100 元。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6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7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8 贷款利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该利息将按贷款期间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解除合同的处理,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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