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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优选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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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qiao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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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优选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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