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第九条宽限期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术语释义十三】净额【术语释义十四】 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提供贷款垫缴保险费,以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术语释义十五】、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 贷款利息【术语释义十六】 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贷款,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以下证明和资料: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申请文件,一、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二、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三、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四、保险合同;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金 的 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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