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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宏福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产品说明书.zip

  • 更新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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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其他免责条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身故日的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4 4 ;(2) 身故日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效日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除上述“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 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当日 4 24 时生效。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0 30 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三部分 红利,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本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 (3) 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1) 现金给付;(2) 缴付到期保险费;(3) 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及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 1 1 年。4 4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本公司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被一直采用,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的期缴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期缴保险费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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