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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快乐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产品说明书.zip

  • 更新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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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红利,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本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一、现金给付;二、缴付到期保费;三、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被一直采用,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条 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第十一条 宽限期,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释义六】 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 贷款利息【释义七】 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贷款,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八十。同时,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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