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释义四】,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身故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释义五】;2、身故日本合同 累计 已缴保险费- 累计 已给付的 生存年金。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将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计算。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将以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释义六】;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七条合同 的 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当日 24 时生效。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 30 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第九条 红利,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本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一、现金给付;二、缴付到期保费;三、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四、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规定,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且该净保险费将以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被一直采用,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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