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到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见 8.1)导致 全残(见 8.2),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日后(不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日后(不含第 90 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8.3);(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 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5),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8.6)的 机动车(见 8.7)。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见 8.8);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5)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如何交纳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未按时交纳的影响,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8.9)交纳保险费。3.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这部分讲的是 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4.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见 8.10)计算。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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