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是指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自其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到其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白血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医院(见 8.1) 初次确诊(见 8.2)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者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出现贫血、感染、出血等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者肿瘤科)医生确诊。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除外。
轻症白血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 本项 保险责任 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指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即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为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且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 毒品(见 8.3);(2)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8.4);(3)遗传性疾病(见 8.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 8.6);(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因上述第(1)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白血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8.7)。因上述第(1)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白血病的,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白血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 保险费 约定 交纳日(见 8.8)交纳保险费。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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