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到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1.3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 医院(见 9.1) 初次确诊(见 9.2)非因 意外伤害(见9.3)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不承担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无等待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分别指载明于本附加合同“8.1 重症疾病”、“8.2 中症疾病”和“8.3 轻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保险责任 您可以选择投保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选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在前述重症疾病确诊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在前述中症疾病确诊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费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在前述轻症疾病确诊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特别注意事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 毒品(见 9.4);(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 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6),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7)的 机动车(见 9.8);(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者 患艾滋病(见 9.9),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遗传性疾病(见 9.10),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者 染色体异常(见 9.11),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见 9.12);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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