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悦终身寿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关联,附加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臻悦终身寿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其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内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本合同及附加疾病合同均未发生保险事故;(2)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3)被保险人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未满51周岁。被保险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我们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以两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为限,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50万元,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与附加疾病合同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
年金转换选择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或者受益人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年金转换:(1)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身故保险金及终了红利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2)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的期间内,如果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我们当时的政策进行减保,可以将申请时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您或受益人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后基本保险金额将按照转换的现金价值与转换前的现金价值的比例相应减少;若您申请将全部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产品,则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申请年金转换必须与附加疾病合同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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