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在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 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11.9 (不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一百零六种,分为 A A 、B B 、C C 、D D 、E E 共五组(重大疾病分组情况详见“ 2.4 4 重大疾病分组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 A、B、C、D、E 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 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 或全残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二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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