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5.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5.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见15.3)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您的件 有效身份证件(见15.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按退保处理。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和被保险人终身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一)必选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11.重大疾病定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15.5)后, 初次发生(见15.6)并经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15.7)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2.3.8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本合同效力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非因 意外伤害(见15.8)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按本合同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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