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10.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见10.3)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18周岁至50周岁。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及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3条的约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确定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二十年、三十年、至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和至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五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 全残(见10.5),则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或发生全残,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10.6)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发生全残,不受此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见10.7)、酒后驾驶(见10.8);(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见10.9);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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