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申请书、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TAB_E。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释义 1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至五十周岁。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第五条 犹豫期,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通过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 2,并退还本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加的《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释义 3 的 160%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全残释义 4,我们将按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加的《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 160%给付普通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释义 5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释义 6,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九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全残,我们除给付普通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其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九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释义 7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全残,我们除给付普通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其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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