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见10.5)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6)。“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生存年金和特别生存年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各项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生效满十个保单年度后,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生存年金:(1)自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6%×年交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0.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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