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1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3,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身体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11--3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4。因上述第第22--3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免责条款除“1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33.3合同效力中止”“442.2保险事故通知”“5.11犹豫期”“77..4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7..5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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