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
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 条款;(3) 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如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1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下表给付生存年金: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年金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累计已缴保险费×20%自本合同的第 6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下表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保险期间,期满保险金,20年累计已缴保险费×100%,30年累计已缴保险费×110%。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2,本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月28日。
2、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及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 1 年。
保险期间:
(1) 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
上述各项保险责任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累计已缴保险费=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缴保险费×已缴保险费期数,溢缴保险费不计入累计已缴保险费。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当日 24 时生效。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和缴费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和 30 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算,至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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