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 1)认可的、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在主合同上而成立。如投保人同时投保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如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为准。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2)、保单年度(见释义 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4)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
第三条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天数为 10 天,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计算。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5);
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额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第 6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
(一)自本附加合同第 6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见释义 6)之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之后(含65周岁生日当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4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至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每满 5 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金额为(1/已交保险费次数)累计已交保险费。
三、关爱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之前(含生日当日)发生全残(见释义 7)或者身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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