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周岁(含)-60周岁(含),交费方式:10年、15年、20年期交,本险种以1倍的基本保额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以1倍基本保额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基本保额必须为万元的整数倍。本险种以1倍的基本保额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以1倍基本保额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契调、财务资料、特殊人群限额等规则按照最新“个人寿险投保规则”相关规定。
投保规则,注意:51-60岁的免体检规则目前仅支持到6月底,政策结束后走通用体检规则;非I-III类四级机构,或不满足上表年龄、保额限制的,体检规则按照最新“个人寿险投保规则”相关规定。
保险责任——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轻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见11.8)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轻症重疾。 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运动标准中的“15个月”、“20个月”均指自然月(见11.9)。若本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5个月”、“20个月”之内:①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②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若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与其他非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运动平台记录的运动数据(如步数、天数、日期等)不一致时,以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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