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3.2)、“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3.4)或身故;(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5)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
轻症重疾保险金
本合同轻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见11.8)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运动标准中的“15个月”、“20个月”均指自然月(见11.9)。 若本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5个月”、“20个月”之内: ①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②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若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与其他非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运动平台记录的运动数据(如步数、天数、日期等)不一致时,以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由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构成。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与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与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构成。
(1)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在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发生保险事故前,若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见11.10)且以标准体承保,可以在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内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我们的政策补交相应的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以两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为限,累积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50万,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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