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并由本公司确认初次罹患符合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后,同意通过本公司授权的海外医疗服务机构的安排前往推荐的日本地区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其在该日本地区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因为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给付医疗保险金。2、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后,在本公司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其在该中国大陆地区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因为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一),恶性肿瘤确诊之日:指保险期间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恶性肿瘤的日期,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保险责任(二),服务内容,医院机构选定咨询,根据申请人病情状况及个人愿望,推荐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赴日医疗行程安排,决定赴日就医以后,根据要求协助办理机票及住宿等各项准备工作,医疗签证申请协助,协助申请患者及陪同人员的医疗签证,24小时365天电话咨询支持,日本滞留期间,提供英语/中文/俄语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可提供英语/中文/俄语等各种语言翻译服务,医疗费用代理结算,提供日本医疗机构费用代理结算服务。
赴日医疗过程中的增值服务项目(一)——服务提供商简介,限患者和一位陪同人员因赴日治疗往返的机票费用(限经济舱)。升舱差价需自理。对于每位患者及其一位陪同人员,机票费用以往返三次为限.,赴日医疗过程中的增值服务项目(二)——赴日治疗前,医疗费用垫付服务,涉及医疗行为的相关翻译服务,承担赴日就医期间的住宿费用,限患者和一位陪同人员的住宿费用,EAJ将根据治疗结束日期和治疗医生的建议确定适合患者的返程日期,住宿标准为一间双人标准房,住宿费用最高不超过15000日元/天,对于每位患者,酒店住宿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本公司不承担酒店内用餐、酒店电话费用和其他所有的酒店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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