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是目前紧贴行业监管下的前期高额返还型产品,因监管部门要求年金类产品首笔返还不得早于保单第五个周年,故该产品在合同生效后的第5、第6、第10、第11四个保单周年日分别按照年交保费的50%返还特别生存金。在不考虑分红的情况下相当于至少返还回2年的年交保费。而实际上由于该产品是增额分红型产品,故实际返还的特别生存金是按照增涨后的保额对应的年缴保费进行返还,客户在上述4个保单周年实际取得的生存金将远远高于客户年缴保费50%。如特别地区开放3年或5年缴别,则此项责任仅在保单第5、第6周年给付特别生存金,给付标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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