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健康+重疾费率.pdf
太平附加福利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1。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周年日4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 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 “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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