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50 周岁1至 70 周岁。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为等待期,续保( 有关续保,请参照本合同第十条) 无等待期。 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 180 日均为等待期。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 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4并经医院5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1周岁: 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如果投保人续保,则从续保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开始计算。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发病: 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5医院: 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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