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180日后,初患表列重大疾病(见注1)之一按保额100000元给付,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合同终止。
若此前已领取特种疾病金,则要做相应扣除。意外致病不受180日限制。
轻症癌症: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下列恶性病变:
(1)原位癌;
(2)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0%,即30000元给付轻症癌症确诊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位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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