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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出境人员卡卡面文字5页.doc

  • 更新时间:2015-08-03
  • 资料大小:30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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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投保范围:凡年龄在18周岁至7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学习,持有外交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或者特区通行证的出境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激活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如您从事附表中所列职业,请勿通过本电子激活卡投保。 
保险费:         元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50000元   
注: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5 份,多投无效。
保险期间:
1.本电子激活卡保险期间为      ,保险合同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 日。
2.本卡本电子激活卡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为20  年  月  日,逾期无效。
投保(激活)方式:
1.网站激活:请登陆www.e-chinalife.com,选择“激活卡激活”,然后按照提示完成激活。

明确提示:
1.本电子激活卡供您投保(激活)使用,您需要在本电子激活卡规定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之前按照本电子激活卡所提供的方式进行投保(激活),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
2.本电子激活卡未尽事宜以《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为准,投保人(激活人)在投保(激活)前应明确理解条款。若发生保险事故,客户需凭身份证明、本电子激活卡卡号、相关出险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办理理赔手续。本保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报案电话:95519。
3.投保人(激活人)在投保(激活)成功后可登陆中国人寿网站www.e-chinalife.com或致电中国人寿客户服务电话95519,查询保单信息。
4.请妥善保管本电子激活卡的卡号和密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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