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且年满18周岁,投保人(激活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非旅游团队的成员请勿通过本电子激活卡投保。
保险金额:
意外保险金额 60000 元
医疗保险金额 15000 元
丧葬保险金额 5000 元
注: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五份,多投无效。
特别约定:
1、若被保险人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合同《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合同《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 。
保险费:
9元
保险期间:
1、本电子激活卡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旅游目的地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但最长不超过自被保险人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之日起 10日(含 10日)。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的,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被保险人中途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者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游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登上离开最后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旅游目的地的交通工具或自行离开该旅游目的地时止。
2、保险合同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 日。
3、本电子激活卡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为20 年 月 日,逾期无效。
明确提示:
1、本电子激活卡供您投保(激活)使用,您需要在本电子激活卡规定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之前按照本电子激活卡所提供的方式进行投保(激活),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
2、若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需凭身份证明、本电子激活卡卡号、相关出险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理赔手续。本电子激活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报案电话:95519
3、投保人(激活人)在投保(激活)成功后可登陆
中国人寿网站www.e-chinalife.com或致电
中国人寿客户服务电话95519,查询保单信息。
4、本电子激活卡未尽事宜以《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条款为准,投保人(激活人)请登陆www.e-chinalife.com 查询以上条款,投保人(激活人)在投保(激活)前应明确理解条款和投保须知。
5、请妥善保管本电子激活卡的卡号和密码。
投保(激活)方式:
1.网站激活:请登陆www.e-chinalife.com,选择“激活卡激活”,然后按照提示完成激活。
《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五、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六、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七、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或第二款原因身故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