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凡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在驾驶学校学习驾驶汽车的学习驾驶员(简称学员)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激活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
保险金额:意外伤害 6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元
注: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三份,多投无效。
特别约定:本合同《国寿驾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c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
保险费:50元
保险期间:1.本电子激活卡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合同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 日。
2.本电子激活卡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为20 年 月 日,逾期无效。
明确提示:
1.本电子激活卡供您投保(激活)使用,您需要在本电子激活卡规定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之前按照本电子激活卡所提供的方式进行投保(激活),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
2.若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需凭身份证明、本电子激活卡卡号、相关出险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理赔手续。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报案电话:95519
3.本电子激活卡未尽事宜以《国寿驾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c2] 》条款为准,投保人(激活人)在投保(激活)前应明确理解条款和投保须知,投保人(激活人)可登陆www.e-chinalife.com查询保单条款。如有疑问,请致电95519。
4.请妥善保管本电子激活卡的卡号和密码。
投保(激活)方式:
1.网站激活:请登陆www.e-chinalife.com,选择“激活卡激活”,然后按照提示完成激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学校规定的场所内学习或教授汽车驾驶技术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本公司所负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门(急)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九十日为限。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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