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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业管实务要点5页.doc

  • 更新时间: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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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的业务管理,按《寿险实务》、《核保手册》、《再保险手册》、《保全实务》、《理赔实务》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并补充如下实务要点:

第一部分   新契约

一、投保规则

1.根据公司销售策略,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需与公司具有返还类资金责任的产品组合投保,不能单独投保。客户可以选择将具有返还类资金责任的产品与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组合共同投保,并同意将生存金、满期金、年金等返还类资金及可能存在的红利作为保险费自动转入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万能个人账户;也可以在既往已投保具有返还类资金责任产品的基础上后续组合投保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2.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投保时不允许追加保险费。

3.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不允许追溯生效日。

二、填写规则

1.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投保年龄为二十八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保险期间”为“终身”;“标准保险费”处填写“0”;“保险金额”处填写“——”;“交费期间”不用填写。

2.当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与具有返还类责任产品共同组合投保时,需在“生存金、满期金、年金、其他领款方式”处对照作为保费来源的返还责任进行勾选、填写,并勾选“作为保险费自动转入投保人指定‘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万能账户”;若组合投保的返还类责任产品具有分红责任,则需在“红利领取方式”处勾选并填写“在红利实际派发日作为保险费自动转入投保人指定‘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万能账户”。

3.当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与既往已投保的具有返还类责任产品追加组合投保时,需在“声明预授权”处勾选填写“我们选择将本次投保的‘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与既往拥有相关权益的_________产品组合,并同意将__________保险合同项下的___________作为保险费自动转入本投保单项下投保人的万能个人账户。”此处填写规则应按照《个人保险投保单》填写规则填写。此时投保单中不可对“生存金、满期金、年金、其他领款方式”以及“红利领取方式”进行勾选、填写。

三、缮制规则

1.按照现有系统实现方式,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与具有返还类责任产品共同组合投保的,打印一份保险合同,在具有返还类责任产品保单正页的特别约定中打印内容分别为:

“本合同××××××××××××(返还类责任及可能存在的红利)作为保险费自动转入投保人×××(姓名)

在××××(保单号)合同项下的万能个人账户。”

在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保单正页的保单内容的解释说明中打印: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生存金日期时,生存金受益人可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本保险公司申请生存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当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追加组合投保既往已承保的具有返还类责任产品时,在保单正页依次打印“保单内容的解释说明”和“特别约定”,其中“保单内容的解释说明”同上,“特别约定”内容为:

“××××(保单号)保险合同项下的××××××××××××(返还类责任及可能存在的红利)作为保险费自动转入投保人×××(姓名)在本合同项下的万能个人账户。”

3.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中“保单费用扣除及权益表”内容为:

保单费用扣除及权益表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投保本公司的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现将有关费用扣除及权益明细列明如下:

1. 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的扣除标准详见条款第九条规定。

2.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有保险单借款未还清除外),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每次领取的金额目前最低为人民币0 元,且领取后的账户价值不得少于0 元。

3.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手续费收取标准详见条款第二十一条。

您本次投保的首期信息如下:

保险合同号:       个人账户建立日期:

您首次所交的保险费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

追加保险费: 元。

扣除的费用如下:

扣除的初始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元,

您目前(保单生效日)保单的个人账户价值为    元。

第二部分   核  保

1.该产品为意外风险型(万能型),风险保额为2倍账户价值,净风险保额为1倍账户价值,与同类意外风险型(万能型)产品累计风险保额,达到意外险体检、生存调查、财务核保任一标准者应进行相应核保处理。
    2.该产品追加保费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等于50周岁时,累计追加保费超过500万,需进行生存调查;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时,累计追加保费超过300万,需进行生存调查。
   3.其他规定参照《核保实务》及相关文件的意外风险型产品规则。

第三部分    保全

按照合同条款及《保全实务》处理。

第四部分    理赔

按照《理赔实务》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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