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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