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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福 2014 两全保险(分红型)
理赔规则
一、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责任:
1. 生存保险金(保全)
2.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条款 10.6)导致身故,我们
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
本合同和《泰康附加乐福 2014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的累计保险
费数额的 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
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
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前身
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
费数额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之和;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