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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豪华版利益条款2页.doc

  • 更新时间: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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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由本公司签发的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受益人,在领取相应保险金时,经本公司同意,受益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受益人本人向本公司申请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豪华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金转换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三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和年金领取方式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年金首次领取后的分期领取日期分别为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下述一种年金类型给付年金:

一、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证给付二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二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类型由被保险人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条    保险费

    投保人可以选择将领取的原合同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本合同的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年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七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高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年金。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低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年金与实领年金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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