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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6页.doc

  • 更新时间: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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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v 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第十六条

v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v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

v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六条

v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二条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四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五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

第九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

第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六条  借款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现金价值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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