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非健康风险因素 评估
第一节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以理解为,被保险
人身故或伤残等事故的发生会给投保人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 年 2 月 28 日修订,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以下简称《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核保提示:
1. 投保人为自己投保。
投保人对于自己的寿命和身体有利害关系,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投
保人为自已投保时,投保人应为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投保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投保。
(1)配偶是指与投保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夫妻互为配偶。从1994 年 2
月 1 日开始,我国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关系,配偶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
投保高额保险时,如果核保人员不能确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配偶关系,应要求
投保人出示婚姻关系证明。
(2)投保人的子女包括投保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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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①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婚生子女、非
婚生子女。投保人作为父母为其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子女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投保人作为父母为其非婚生子女投保时,如核保人员不能确定其与被保险人之间
的父母子女关系,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如:DNA 亲子鉴定书。
②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
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保险利益的认定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有抚
养关系的则具有保险利益,没有抚养关系则不具有保险利益。其中抚养关系的成立应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继父母是否向继子女支付了生活费用;第二,继父母
是否对继子女尽了教育义务;第三,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共同生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保险利益的认定关键在于双方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有收
养关系的则具有保险利益,没有收养关系则不具有保险利益。我国《收养法》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未成年人的,两人必须无子女且双方均达到 30 周岁;无配偶的男性
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在收养程序方面,收养
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其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收养人还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民政部门对外公告 60 日无人认领方可办理收
养手续。因此,投保人作为养父母为其养子女投保的,核保人员应注意审核投保人是
否持有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有收养证的则具有保险利益,没有收养证的则不
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养子女或继子女
与养父母或继父母之间的保险利益的认定关键在于双方的收养关系或赡养关系是否成
立。存在收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则具有保险利益,没有相应关系则不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为与其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
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如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对孙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赡养是
指子女对父母或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
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4.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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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为其劳动者投保的,
核保人员应审核他们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则具有保险利益,
没有劳动关系则不具有保险利益。
5.投保人为表示同意的他人投保。
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的几类情形的,
投保人如想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则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可为其订立人身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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