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 版)(B 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B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
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版)(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
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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