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节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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