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业务推动方面:
1、营销方式:保监会在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一些限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银行、邮政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此次通知中,上述提法被删除,保险业务员驻点银行恢复基本无望。从培训方面应加强网点柜面人员、大堂经理的产品、销售技能培训。
对与我们公司以巡点为主的经营模式影响不大,但是要加强队伍与渠道的沟通和联系频率。
2、银保合作: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此项规定增加了银行渠道的拓展难度,请各机构抓紧与现有渠道和即将开拓渠道联系,确定4月1日新政后的渠道合作。
影响-销售行为方面:
1、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2、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行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的,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
3、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
4、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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