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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中介业务新增内容常见疑难问题国寿版25页.ppt

  • 更新时间: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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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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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新增内容

新增(1)-总公司在07版短险实务下发后新增的业务形式。

    实务内容基本保留业务开办时总公司所下发的文内容:

    国寿E家业务流程;

    激活卡业务;

    新渠道业务-新渠道业务类型概述;

    新渠道业务-网上直销业务形式及流程;

    新渠道业务-无线终端销售业务形式及流程;

    新渠道业务-互联网中介代理销售形式及流程;

    新渠道业务-嵌入式中介销售系统业务形式及流程;

    统括保险业务;

    共同保险业务;

    赠送保险业务;

实务新增内容

新增(2)-方便业务指导及规范管理而新增的内容;

   特殊业务主要为业务开展提供专项指导;

    特殊业务-学生险业务;

    特殊业务-贷款保险业务;

    特殊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

    特殊业务-旅游意外保险业务;

    特殊业务-乘客意外保险业务;

    特殊业务-境内/外救援及医疗保险业务;

    连续投保;

    系统开发有据可询,查询服务更规范。

    查询服务

    理赔处理智能化;

一、共保业务

1、定义

     共同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共保业务)区别保险公司的单一承保业务而言,主要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每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威海荣城船员保险、德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共保体)

2、共保人

共同保险人(以下简称“共保人”),是指参与共保业务的各方保险公司。

(1)首席共保人

共保业务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由参与签订保险合同的所有共保人书面推举一家保险公司作为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全权处理共保业务实务;

(2)参与共保人

其他保险公司作为参与共保人存在。

当保险公司作为首席共保人时,其共保业务称为首席共保业务;当保险公司作为参与共保人时,其共保业务称为参与共保业务。

3、共保业务适用产品

(1)首席共保业务

    原则上使用总颁条款作为适用产品。

   (a)对于完全使用总颁条款承保的,在报备省份公司后可自行开展。

   (b)对于总颁条款无法涵盖所有责任的,要求上报总部审批,由总部评估风险后决定。

(2)参与共业务

  (a)现有总颁条款与首席共保人产品的保险责任相匹配的,在报备省分公司后可以直接适用

  (b)现有总颁条款与首席共保人产品的保险责任不匹配的,要求上报总部审批,由总部评估风险后决定。

     产品的报备与审批一般由销售部门负责。

4、共保业务承保处理 

(1)对于共保业务,需要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录入《共保协议书》内容。

(2)首席共保业务的投保资料录入处理参照单一承保人业务处理流程。

(3)参与共保业务只需要根据首席共保人提交的每批承保人数及保费结算单证及保费到账凭证,在业务系统中体现与首席共保人的结算内容即可。

(4)参与共保业务均采用无清单契约形式承保。

5、共保业务保单的签发

(1)共保业务由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首席共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

(2)共保业务保单上应载明首席共保人及所有参与共保人的名称及承保份额。

(3)我公司作为参与共保人时,在业务系统中不打印保险合同,但可以选择打印参与共保业务凭证,作为内部单证归档留存。参与共保业务凭证要列示所有共保人的名称及所承担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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