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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金如意产品培训篇37页.ppt

  • 更新时间: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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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开门红金如意产品宣导

保险大时代  创富金如意

辉煌国寿实力绽放     品牌影响独领风骚

2004-2013年中国人寿连续10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全国排名第5、行业排名第1。

     2013年上半年,中国人寿净利润达到161.98亿元,同比增长68.1%,领跑全行业。

保险大时代——政策的力量

保险收益前景无限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利率市场化是保险监管日趋成熟,日趋自信的标志,是保险行业催生发展机遇,提高发展层次的标志,坚定不移的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将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利率市场化,让前景更广阔

“保障与理财并不冲突,保险不再强调回归保障。”7月21日至22日,在全国保险业转型发展研讨会上,相关监管人士为保险业重新定调。这让一直在为“保险是保障还是理财”纠结的保险同仁,对保险发挥理财规划、财富管理、资产传承的作用更为自信了。目前,从市场的反应看,需要让保险大大方方地进入理财渠道,有名有份地进入老百姓理财规划的选择视线中。

  另外,保险本身的确有财富管理和资产传承功能,过去一直比较强调保障功能,但从近来年即便是资本市场波动较大但大额寿险保单仍频出的实际来看,高端客户购买保险的理由还是更侧重于资产保全和财富传承。所以,基于市场的反馈,监管也认为保险完全有竞争力与股票、基金、信托等理财产品在一个列队里。

财富保险,让保险顺应民意

     央企中国人寿,积极响应国家及行业号召,高举“保障性理财”大旗,将保障与理财完美结合,响应市场利率化推出全新金如意!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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